火災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

係針對營業處所之不動產、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等標的物提供火險保障,如須擴大承保範圍可斟酌選擇附加各項附加險。

住宅火災保險

承保範圍:
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另可加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營業中斷保險

保險公司公司對於在財產保險項下之此附加險於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負賠償責任。

專人諮詢服務

張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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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嚴重傷亡,奪走46條人命、41人輕重傷,傷亡程度僅次於1995年台中的衛爾康餐廳大火。這場火災不僅釀成嚴重傷亡,也燒出許多隱藏在社會角落的問題,除了不少傷亡者是行動不便的獨居老人,背後所欠缺的保險保障,如人身保險、住宅火險等,更是一大隱憂。 據勞保局初步統計,在46名罹難者當中,有5人未具勞、農、國保被保險人身份;至於商業人身保險,在身故者之中,目前已知國泰人壽有7名保戶、新光人壽有3名,南山人壽2名,富邦人壽、遠雄人壽、中國人壽及全球人壽各有1名,投保率僅34%。 住宅火險的部分,根據保險局統計,城中城社區120戶之中僅有9戶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投保率僅7.5%,可見一般民眾在非強制投保的情況下,對於火災危險的危機感仍偏低。 為了反應實際損率,去(2020)年住宅火險才全面改版,在不調漲保費的前提下擴大保障,不僅提高住宅火險的保障限額,也新增保障範圍。但在全台900多萬戶住宅中,僅320多萬戶投保,投保率四成不到,而且大多是為了房貸而保。顯示面對巨大的火災財產損失,民眾利用保險轉嫁風險的觀念仍然相當缺乏。 高雄城中城大火事件再次警醒民眾,除了人身安全保障,也別忘了投保全方位保障的住宅火險,除了能守護自己的家產,萬一不幸波及到左鄰右舍,也都享有第三人責任險相關保障。 文/張秋蓮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1.10.19 (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其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由於商業火災保險保額高,為了避免各產險因搶客而削價或「過度」招攬,提高產險經營風險,主管機關近年緊盯商業火險招攬並訂費率檢核機制,日前再公布三項費率檢核機制。  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費率檢核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三項:1、 應依照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布參考危險保費(費率)之 公式及因子計算危險費率。其非天災保險(含附加險及附加條款) 之基本危險費率,應不得低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商業 火災保險參考危險保費(費率)之基本危險費率(巨大保額業務 適用)之 75%。  2、超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保技術調整係數之考量因子者,須於出單前由核保人員簽署具體詳實之評估報告書及檢附合理佐證資料。  3、每一保單之單一保險標的物地址範圍內之火災保險,財產保險 金額在新臺幣 150 億元以上或總保險金額達新臺幣300億元以上且有安排臨時再保險者,其簽單費率得合併自留及再保險兩 部分之保險費計算所得之平均費率作為簽單費率。其中自留費率應符合前揭二款之規定。 20211229・黃惠聆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