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主要保障公司的董監事或重要職員在執行職務時,因為錯誤、疏忽、過失、違反義務、違背信託、不實或誤導性陳述等行為,被第三人(投資者或員工)提出賠償要求所引發的個人法律責任,產險公司將負責賠償可能產生的損失。

舉例來說,如果企業利用會計準則的漏洞來粉飾營收、集團交叉持股、關係人交易等,導致投資者受傷而要求損害賠償,這種險種就可以讓企業免於因為賠償鉅額資金而破產。

對於誠信的企業而言,如果企業的財務預測和實際營運結果差太多,或是投資人不滿意公司的獲利情形或股價下跌等因素,因而對董監事或重要職員提出訴訟,主張公開說明書資訊揭露不實的法律責任,此險也將負責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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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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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其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長榮海運接獲租船「長賜輪」的船東告知已宣布共同海損,長榮表示由於這艘租船上的貨櫃、燃油等資產均有安排保險,以降低費用分攤風險。經估算公司最後需承擔金額有限,將配合船東指派的共同海損理算公司處理後續事宜。 「長賜輪」事件因長榮有足額的保險,最終若出現保險無法涵蓋的作業費用,金額也不會太多,大部分將由保險公司理賠,對長榮營收獲利衝擊有限。 共同海損主要精神是「為大我之利益而犧牲小我之損失由全體分攤」。為維護公共海事危險財產之共同安全,相關費用及損失,必須由船、貨(含不同貨主)各方來共同負擔。 經濟日報  2021/05/05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