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 營利事業遭受損失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by sunstone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其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火險貨物運輸險 previous post 城中城住宅火險投保率僅7.5%,火災風險觀念待提升! next post 長榮:長賜輪案,均有安排保險,承擔損失有限